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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请承担起监护责任

2014-08-06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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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亲爱的妈妈,你还好吗,我已经5年没见你了,我无时无刻不在想你……妈妈请你回来看看我们……今年六一前,江苏省盱眙县XX小学六年级的谢佳儿(化名)小朋友给妈妈写了一封信。谢佳儿的父母在南京打工长时间...

  “亲爱的妈妈,你还好吗,我已经5年没见你了,我无时无刻不在想你……妈妈请你回来看看我们……”

  今年“六一”前,江苏省盱眙县XX小学六年级的谢佳儿(化名)小朋友给妈妈写了一封信。谢佳儿的父母在南京打工长时间未回,但从来没有给家里一分钱,都是靠外婆外公种地维持生活。

  近年来,南京饿死女童案、山西6岁男童被伯母挖掉双眼、河北6岁男童被继母吊打3小时致双手坏死等事件频频发生,让人们深感痛心,不断呼吁完善法律有关监护人制度、虐待罪的规定,加大国家监护力度,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

  父母监护不力应被追责

  执法检查发现,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在一些人群,特别是进城务工等未成年人父母中执行情况不好。

  由于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大多数是年迈老人,日常看管能力较弱,留守儿童往往会因为活泼好动而发生溺水、失火、摔伤等人身安全事故。

  一位教育部门的工作人员无奈地反映,为防止并确保每年暑期不发生学生溺水身亡事件,学校不得不安排教师轮流到河边、池塘守护巡逻,充当学生们的暑期家长。

  共青团甘肃省省委书记陶书记认为,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因素。家庭教育缺失、监护不到位是大部分未成人犯罪的共同起因,目前,如何对家庭教育责任的履职进行有效监管,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难点。

  陶书记建议,应修改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体系,建立对监护人的追责制度、监督制度、强制报告制度,以及监护权的强制变更程序和措施。

  设立国家监护制度作为补充

  我国现行监护制度采取“亲权为主、公权为辅”的设计,但民法通则缺乏明确具体的监护变更规定,难以实施监护权变更和有效的国家监护,司法实践中也极少出现监护权强制变更的判例。

  “法院只能在接到申请之后才能做出撤销和转移监护权的判决,但未成年人基本无法自己提起监护权撤销申请,除非监护人自己不想再继续监护。”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雪生指出。

  法律同时规定,未成年人的近亲属、主管部门、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单位、村(居)民委员会都可以提起这类申请。“但这些人和单位往往不愿提起申请,因为这意味着很可能要把监护权揽到自己头上。”王雪生坦言。

  对此,有学者建议,应推动建立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监督干预制度、监护权强制变更制度和国家监护制度。邻里、社区应当对家庭监护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发现有父母不履行法定监护义务或虐待未成年人时,必须及时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有关部门介入、干预后,父母仍拒不改正,法院应撤销、变更其监护权。

  虐待罪不应仅限于自诉案件

  执法检查组了解到,一些未成年人父母把孩子看作自己的附属品或私有财产,随意打骂甚至采取残忍的手段虐待。亲属、邻居、社区,甚至部门执法人员,都认为这是别人的家务事,不愿介入,致使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的规定形同虚设。检查中,个别民警在座谈中就坚持认为,父母用暴力管教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事。

  我国刑法规定,虐待为“告诉的才处理”的自诉案。但由于家庭虐待一般具有隐蔽性,未成年人不具有相应的举证和诉讼能力,使法律的规定难以落实,在无形中纵容了对未成年人的虐待行为。

  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党委专职副书记建议,对刑法中的虐待罪进行修改,由仅能自诉改为既可自诉又可由司法机关主动追诉,从而避免因自诉人自身能力不足而纵容犯罪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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