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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2012-12-19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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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第十一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责令改正,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主席令第50号)第四十九条:“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处罚机构:市、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科

  处罚主体:黄石市、大冶市、阳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处罚范围: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处以5000元/人罚款、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处罚程序:

  1、一般情况下按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听取申辩或者听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送达的程序进行;

  2、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处罚执法人员责任:

  1、在执法过程中,处罚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有关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定的罚没单据,以及索取、收受当事人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责任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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