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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程亲子园虐童幼师该当何罪?

2017-11-13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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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幼托机构虐儿童案件不再是刑法框架里被遗忘的细节。

  一条微博热搜“一小时拉六次”引出了上海携程亲子园虐童事件,这是一起令人难过的案件,因为无法想象本应在亲子园内得到“妈妈式关爱”的幼童被殴打、强灌芥末、喷消毒水时的场景有多令人寒心;但在法律层面讲,这是一个立法进步的生动展示,是一个生动展示了推动法制进程成果的恶心犯罪。

  如果此案发生在三年前,本案的很多涉案人将逍遥法外。因为在三年前,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对虐待罪的定义是: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显然这条法条只针对了家庭成员行为,而幼托机构的幼师并不属于儿童,因此受限于罪刑法定原则,严重程度未达到轻伤以上标准的幼师虐童难以入罪,即使是达到其标准,按照当时的刑法规定也只能处罚幼教本人,而不能对幼托机构的其他涉案人员一并进行刑事处罚,因为故意伤害罪不是单位犯罪。

  这无疑是立法的滞后性。

  庆幸的是立法尽管有滞后性,但迟到了总比没有来到要好,这一次虐童案件所涉及的漏洞在本案发生之前已经被立法者们补上了。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颁布《刑法修正案(九)》,其中一个重要修改就是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全文是: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条作为原二百六十条的补充,将对未成年人、老人、病人负有看护责任的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内,至此,儿童权益保护的最后一块拼图才被填补上。

  现在,依据经过《刑法修正案(九)》补偿的《刑法》,我们可以有法可依地作答:

  本次上海携程亲子园虐童事件,涉案人员包括虐童幼师、幼托机构及机构负责人、主管人员,在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幼托机构判处罚金。

  同时如果造成被监护、看护的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希望刑法可以长久地与普通人生活没有关联,每一次刑法的适用,对当事人来说都是一个又一个无法接受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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