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广东: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有哪些要求?

2017-04-07 11:0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妇幼保护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妇幼保护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广东省教育厅发布了《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明确今年就读小学一年级儿童的截止出生年月仍为8月31日。《通知》对广东的义务教育阶段招生还提出了哪些要求?

  家长们关心的小学入学年龄截止日期终于有答案了。上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提到“就读小学一年级儿童的截止出生日期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统筹确定。”除此之外这次通知还涉及到义务阶段招生的有关要求,有哪些?请看下文:

  一、小学入学年龄截止日期不变,实验班不得通过考试方式选拔学生

  (一)就读小学一年级儿童的截止出生年月仍按《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教基〔2014〕24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各地要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充分依据人口分布、地理状况、地段内学校规模和生源等情况,确定相对科学的划片规则,合理划定片区范围,确定每所学校招生服务范围。在教育资源配置不够均衡、群众择校冲动强烈、“学区房”问题突出的地方,要积极稳妥推进多校划片(随机摇号、派位)。新旧片区变化调整要依法依规进行,并设置合理的过渡期限。

  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特长生的初中所招收的特长生比例,要降到县(市、区)初中总招生人数的5%以内,特长生招生具体办法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根据课程改革需要确需在初中阶段举办实验班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实验班学生选拔方式要科学公开公正,不得通过考试方式选拔学生,不得办成重点班或变相的重点班。

  (二)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逐步消除大班额问题

  建立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普惠性民办学校就读,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消除义务教育学校大班额,从2017年秋季开始,一年级和七年级班额要达到省定标准要求,在保证零增量的基础上,逐步消除现有大班额。

  贯彻落实《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政干〔2013〕138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我省复退军人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粤委办〔2017〕2号)要求,建立和完善军人子女、复员退伍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机制和办法。

  (三)学校不得以竞赛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各种名义变相举办重点班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实行阳光招生,严格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及时通过当地主流媒体、教育网站、校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招生入学相关信息。严格执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六项规定的通知》(粤教基〔2014〕10号)等文件要求,切实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行为。任何学校不得通过举办相关培训班或与社会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合作,提前选拔、特殊培养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或学习等级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或参考。

  要建立完善均衡分班制度,不得以各种名义变相举办重点班。要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和规范,引导其合理确定招生范围和方式,把学生的健康成长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于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的民办学校,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可以引导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不得采用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

  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6号)》和《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紧急通知》(粤教基函〔2014〕74号)要求,在依法履行计划生育职责的同时,确保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能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二、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义务教育,学生实现“人籍一致”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完善控辍保学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加强对农村、边远、贫困、民族等重点地区,初中等重点学段,以及流动留守儿童、家庭经济贫困儿童等重点群体的监控,高度关注接受“私塾”“读经班”等社会培训机构教育的学生。

  适龄儿童、少年未按《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校及教育部门要立即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缓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向县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学生被学校招收后,原来已有学籍的,接收学校要通过全国学籍系统为学生转接学籍,实现“人籍一致”;原来没有学籍的,要为学生新建学籍。学生没有到校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通过招生程序将其学籍注册成正式在校生。

妇幼保护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10357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妇幼保护法律师团,我在妇幼保护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