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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孩子娱乐成人要有法律底线

2014-07-07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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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7月3日,某媒体报道,5岁口红妹舌战群雄,知名相亲节目主持人乐老师给跪了。7月2日,演员刘先生拒绝再参加亲子真人秀。现在打开电视,借孩子娱乐成人的节目比比皆是,有的是亲子秀,有的是才艺表演。不知...

  7月3日,某媒体报道,5岁“口红妹”舌战群雄,知名相亲节目主持人乐老师“给跪了”。7月2日,演员刘先生拒绝再参加亲子真人秀。现在打开电视,借孩子娱乐成人的节目比比皆是,有的是亲子秀,有的是才艺表演。

  不知诸君看了会作何感想,笔者看到这些小到三四岁、大到七八岁的娃娃口出成人世故语言,眼睛不再清澈,举手投足竟有了一点风尘,心里真不是滋味。

  孩子心智的过度开发和成熟化,即用成人世界的思维和行为来催熟和引导,危害是很大的。所以各国对此都要有法规底线。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明确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在大众媒体上,频频用绚丽多彩包装的节目,借娃娃做道具或诱饵吸引成人,树的是什么样的榜样?

  如今,这类节目如此火爆,并引来大批跟风和模仿,领域也不断拓宽,且至今无人对其“上纲上线”,这种现况的土壤和背景更应使人警觉。大众传媒对儿童、父母对儿女精神和身体操控的极限与未成年人保护法规的边界在哪里?我们对此类节目的过分包容或父母为孩子的名利场设计会不会让人误认为“孩子是父母财富”而不再有“祖国花朵”的国家财富属性?国家作为所有孩子的监护人,在此类过分“上镜”中如何恰当地体现法律?这些都是我们更应该关注的重要问题。

  世界上签字国最多的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要求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都以儿童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孩子只能在他们身心健康发育的范围里娱乐或引起娱乐,这应是一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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