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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2014-07-25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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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妇女权益的实现不断受到各方面的阻碍,国家虽然力争运用法律手段调控现状,改观妇女的地位,保护妇女的权益,但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和诸法律冲突现象的存在,以及执法主体的不确定,不唯一,目前我国在妇女...

  妇女权益的实现不断受到各方面的阻碍,国家虽然力争运用法律手段调控现状,改观妇女的地位,保护妇女的权益,但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和诸法律冲突现象的存在,以及执法主体的不确定,不唯一,目前我国在妇女权益的保护方面仍然存在很多突出问题,期待国家通过立法和政策调整加以解决。

  第一、妇女参政权得到了初步实现,但由于社会存在性别歧视,法律法规关于妇女参政的规定仅限于倡导性规范,无法律上的强制力,仍不能从根本上保障妇女参政权利的彻底实现。

  在古代社会以及资本主义的初级阶段,妇女并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妇女基本被排斥在政治权利之外。而在现代社会,特别是在《宪法》、《选举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都规定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另外还规定了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干部,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职务。同时我国政府也制定了必要的指标,保证妇女参政比例,制定规划,培养选拔了一些领导干部,切实保障妇女参政比例,制定规划,培养选拔了一些领导干部,切实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女性干部比例逐年上升,她们正朝气蓬勃地在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领域施展才华,发挥作用,可以说妇女参政已以赢得了长足发展。但实际生活中妇女的参政权仍未得到全面实现。我国妇女总的参政率还是偏低的,与妇女在全国总人口中所占的一半比例及她们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程度是很不相称的。可以说妇女从政依然步履艰难,这与我国政府1992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和1995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等文件规定的目标还有较大的差距,所以妇女参政仍是发展的薄弱环节,保护妇女政治权益还需法律、法规力度的加强。

  其次,法律体系不完善,妇女政治权利的规定仅限于倡导性法律规范,无法律强制力,同时还存在诸法冲突现象。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妇女政治权利的法律条款,全都属于规范性法律,即使有关部门不执行,也无法律强制力来保障这些法律规定的实施。另外,一些部门规章与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不受侵犯相冲突。一方面提倡男女平等,一方面又在男女就业年限、退离休年限、待遇等方面存在5-10年的差距,这都无形中阻碍了中国妇女参政权利的实现。

  第二,妇女的劳动就业及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仍得不到充足的保护,使男女收差距加大,文化素质的偏低束缚了她们的思想和才能的发挥。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行业之间残酷竞争,国企的改革给人们带来了一个严峻的现实,那就是职工现岗再就业问题。从就业人员绝对数量方面看,中国妇女就业率为世界最高的国家之一,原因是中国人口基数大,但妇女在就业地位上则仍然低于男性。我国妇女不论是就业率还是就业结构均不如男性。大多数妇女从事落后低层次的生产劳动,相当一部分则是体力劳动者。另外妇女就业过程中明显存在性别歧视。比如近年来出现的女大学生就业率低就是一个显著的例子。

  在受教育方面,法律、法规、政策都规定了保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教育权利,但现实中妇女受教育的程度,尤其是受高等教育的程度明显低于男性。特别是在农村、妇女教育更加滞后,妇女文化素质偏低不仅使妇女面对高速发展的生产技术表现出极大的不适应,同时也限制了妇女从事社会活动的自主性、创造性和自身潜力的完全发挥,特别是在女性刑事犯罪人员中,妇女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

  第三、执法机构不健全,缺乏有效的保障和监督机制,使妇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能全面实施,妇女权益的实现受到制约。

  那么妇女法的执法主体中,公、检、法、司等司法机关和各级行政职能部门,包括妇联,是妇女法的执法主体。正是妇女法的执法主体多重性、唯一性,才使得妇女部分权益的保护在各行政部门之间互相推诿,落实成一难题。首先,司法机关他们只有在妇女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犯受到严重侵害、婚姻家庭纠纷形成诉讼时,才启动司法程序,况且也只能是仅仅起到“救火”作用。而对那些涉及妇女政治权利、劳动就业权利、受教育等方面的权利则只能鞭长莫及,唯有靠行政职能部门去处理。其次,对于妇联的作用,众所周知,妇联的性质是社会团体。其维护妇女权益的职能和作用需要有关部门的配合才能发挥功效。而其自身并无执法权,对违反妇女法的个人或单位、组织无纠正和强制权。综上,在我国妇女法的实施上没有一个健全的执法机构,这是妇女法得不到完全执行的主体弊端。所以在今后的维权工作中,国家要充分发挥妇联在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积极作用,各级执行机构对妇联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权利,要在法律上、组织上、制度上给予切实的保障,使妇联的参与成为制定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必经程序。同时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加大妇联的职能作用的权力,力争使妇联在高层次参与立法和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社会对成年人妇女教育投入缺乏,使妇女两极分化,制约了妇女发展的时代进程。

  长期封建意识的禁锢,造成了妇女素质不平衡和某些缺失,影响了妇女在社会实践中的主体意识。加上我国目前对妇女成人教育的短缺,使妇女的主体意识不能随着时代的要求上升,从而影响了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权益。所以要加大教育投入,构建“学习型”妇女群体,开展各种技能培训,使妇女整体素质得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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