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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妇女不适合岗位”立法成了性别歧视的“挡箭牌”

2012-12-19 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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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月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在做客中国政府网时称,以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就业促进法》为准,新的配套法规即将出台,诸如保障公平就业等原则性的法律条文将细化为哪些岗位不适合妇女等可操作性条款,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也将进行修订完善。(《北京晨报》1
 本月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在做客中国政府网时称, 以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就业促进法》为准,新的配套法规即将出台,诸如“保障公平就业”等原则性的法律条文将细化为“哪些岗位不适合妇女”等可操作性条款,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也将进行修订完善。(《北京晨报》10月10日)

  其实,就目前我国劳动法律体系而言,“哪些岗位不适合妇女”的明确规定并非没有,比如我国《劳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五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矿山井下作业;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等等。新的规定不得其详,但张小建举例提及“水下作业或者矿山、井下、高空等”,是对旧有规定的传承,可能会被新规沿袭。对此,我觉得有必要商榷。

  之所以要把“水下作业或者矿山、井下、高空等”明确为“不适合妇女工作岗位”,很显然是考虑到了女性群体和男性群体在生理、体力方面的整体差异,但这里值得思考:其一,这种对妇女禁忌从事的劳动的规定,是否应当考虑到妇女个体差异,比如有的妇女就比有的男性所能承受的劳动强度大,那么这样的对妇女禁忌从事的劳动的规定,对这些妇女来说,是否算是就业歧视呢?其二,对于“不适合妇女工作岗位”,可以说是法律对妇女的关怀,但从另一方面来说,妇女有放弃这种“善意”自愿从事“不适合妇女工作岗位”吗?

  这使我想到了体育界的两件事:其一是,女子田径项目在上世纪二十年代曾被国际奥委会非常坚决地拒绝,据说当时的一些男士坚信:田径运动对“柔弱”的女士们是绝对不适应的。还有一些人反对女子从事田径运动的理由是为了让她们保持“淑女的身段”,那就是柔软的肌肉和纤细的腰枝。而如今,这样的理由显然是不堪一击。其二是,在狂热足球运动的巴西,尽管在1921年就在圣保罗有了第一场女足球队之间的比赛,但自1960年到1981年,女子参加职业足球训练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因为女性被认为是“脆弱的”。而在日前结束的中国女足世界杯上,巴西女足队员玛塔的表现,却足以让人相信:妇女在球场上完全可以表现出与男人一样的技能和强壮。

  或许,在一定的条件下,比如过去生活水平低下,劳动保护设备落后等会使一些工作不适合妇女,但随着社会的整体进步,这种状况其实也在改变,象我国原先没有女飞行员,现在有了,将来可能还会有女宇航员,妇女连太空都能遨游,怎么就不适合“高空”、“水下”、“矿井”等工作岗位呢?

  据说,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会提供了这样一种机会:人们为了自己的完善而参加奥运会。对于妇女工作来说,我们为什么不能通过妇女自身的完善和其他方面的完善,为妇女拓宽更多的就业渠道呢?比如让一部分妇女进入传统上被认为的“不适合妇女岗位”。

  我注意到,明确“哪些岗位不适合妇女”是为了“保障公平就业”,如果真是如此,我觉得在明确“哪些岗位不适合妇女”后,法律更应当做的是如何让这些岗位“适合妇女”或如何帮助妇女适合这些岗位,而不应重蹈“巴西禁女足”之覆,“禁止妇女上岗”或给用人单位一个“可以歧视妇女就业”的理由,惟此,才会对妇女就业起到真正的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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