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为旷工,并给予除名处理。A某认为旷工一事不是事实,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述。
分析:《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分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产假”。该公司与A某签定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女职工产假为56天的规定,违反了《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属于无效合同,A某有权利享受90天的产假,不应视为旷工。
结论:(1)撤销该公司对A某的除名处理决定;
(2)补发按照旷工处理期间的有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