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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草案原则规定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10-03-13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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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6月24日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在原则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同时,还专设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一章,对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作了具体规定,明确禁

  6月24日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在原则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同时,还专设“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一章,对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作了具体规定,明确禁止实践中较为典型的六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六类行为包括:以任何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和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和充分竞争;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以采取同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以及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在对反垄断法草案作说明时指出:“虽然从理论上和国际通行做法看,行政性限制竞争主要不是由反垄断法解决的问题,反垄断法也很难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但是,从我国实际出发,在反垄断法这一保护竞争的专门性、基础性法律中对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既表明国家对行政性限制竞争的重视和坚决反对的态度,又能进一步防止和制止行政性限制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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