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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垄断竞争行为

2018-07-09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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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垄断竞争是指有许多厂商在市场上销售近似但不完全相同的产品。垄断竞争市场是指一个市场中有许多厂商生产和销售有差别的同种产品的市场组织。那么怎么认定垄断竞争行为?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怎么认定垄断竞争行为?关于这一问题,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下。

  一、垄断竞争市场的条件

  第一,生产集团中有大量的企业生产有差别的同种产品,这些产品彼此之间都是非常接近的替代品。例如,牛肉面和鸡丝面。这里的产品差别不仅指同一产品在质量、构造、外观、销售服务方面的差别,还包括商标、广告上的差别和以消费者的想象为基础的虚构的差别。例如,虽然两家饭店出售的同一菜肴(以清蒸鱼为例)在实质上没有差别,但是消费者心理上确认为一家饭店的清蒸鱼比另一家的鲜美,此时存在着虚构的差别。

  一方面,由于市场上的每种产品之间存在差别,每种带有自身特点的产品都是唯一的,因此每个厂商对自己的产品价格都有一定的垄断力量,从而使得市场中带有垄断的因素。另一方面,由于有差别的产品之间相互又是非常相似的替代品,每一种产品都会遇到其他大量的相似产品的竞争,市场中又具有竞争的因素。

  第二,一个生产集团中的企业数量非常多,以至于每个厂商都认为自己的行为影响很小,不会引起竞争对手的注意和反应,因而自己也不会受到竞争对手的报复措施的影响。例如,盒饭,理发行业。

  第三,厂商的生产规模比较小,因此进入和退出一个生产集团比较容易。

  在现实生活中,垄断竞争的市场组织在零售业和服务业中是很普遍的,如修理,糖果零售业等。

  在垄断竞争的生产集团中,各厂商的产品是有差别的,厂商们互相之间的成本曲线和需求曲线未必相同。但在垄断竞争的市场模型中,西方学者总是假定生产集团内所有厂商都具有相同的成本和需求曲线,并以代表性厂商进行分析。这一假定能使分析简化,而又不影响结论的实质。

  二、垄断竞争的特点

  垄断竞争是在旧经济中常见的一个特征,同时这一特征在新经济(又称知识经济)时代表现得更为明显。

  垄断竞争是经济学中比较典型的市场形式之一。

  进行垄断性竞争的企业在短期是零利润或低额利润,而在长期则是暴利的。

  值得注意的是,垄断性竞争虽然一直是微观经济学中研究市场与竞争的话题,但是越来越被宏观经济学家所运用,特别是在1970年代以后注重微观基础的建模风潮下。

  上文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垄断竞争行为的相关知识,值得注意的是,垄断性竞争也是有危害的,没有竞争和发展动力,在这种情况下所生产的产品也不会太令人满意,对自身产业也会形成发展阻碍。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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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垄断协议行为违法的认定要件是什么
(一)主体要件:协议或协同行为由多个独立主体构成   主体是经营者、行业协会(经营者利益代表者)、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垄断协议必须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具有“多个主体共同行为”的特征,从而与由单个经营者所实施的市场垄断行为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区别开来。同时,法律还强调参加联合的主体应是在事实上具有独立性的主体,即要求联合者在事实上具有独立决策能力。否则不能认定为限制竞争行为的联合主体。   (二)客观要件:经营者之间存在共同或协同一致的行为 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   构成垄断协议的客观要件是经营者从事了共同或协同一致的行为。这种共同或协同一致的行为,可表现为各方签署形成的协议、合同、备忘录中,也可表现为在企业团体的决定或决议中,还可以表现为行为人之间共同或协同一致的外在行为(即没有文字形式的协议或决定,但是却出现了高度协调统一的动作,如在同一天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集体提高某类商品的价格),其结果是排除或限制竞争。   (三)主观要件:经营者之间存在通谋或主观故意   经营者之间以限制竞争为目的,并希望或愿意将双方或多方的意志形成一致的主观愿望,即有谋取超额利益的故意。   (四)客体要件:经营者之间侵害了我国法律保护的市场公平竞争关系   垄断协议影响了我国经济运行的效率,损害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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