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中國大陸自 2008 年 8 月 1 日 起施行《反壟斷法》,該法係為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益,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而制訂。
大陸台商企業也受該法規範,企業營運自不得有壟斷行為。中國大陸《反壟斷法》中所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 ( 1 ) 經營者達成「壟斷協定」; ( 2 ) 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行為; ( 3 )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參見大陸《反壟斷法》第三條)。因而台商企業經營者如有涉嫌前述之壟斷行為時將受執行《反壟斷法》機構的調查。
大陸台商面對調查時,應瞭解相關法律,方能確保自身權益,筆者願藉本文對此一問題予以說明。
•二、 調查壟斷行為之反壟斷執法機構:
首先台商應注意調查壟斷行為的反壟斷執法機構。依大陸《反壟斷法》第9條第1款規定:「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其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而具體的執法職責則由國務院規定的承擔機構,負責反壟斷執法工作,且該機構可根據工作需要,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相應的機構,依照《反壟斷法》的規定負責有關反壟斷執法工作(參見大陸《反壟斷法》第10條)。
三、 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時,可採取的措施:
大陸台商於面對壟斷行為調查應瞭解執法人員可以採取的措施:
進入被調查之經營者的營業場所或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檢查;
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
查閱、複製被調查之經營者、利害關係人或者有其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有關單證、協議、會計帳簿、業務函電、電子資料等檔、資料;
查封、扣押相關證據;
查詢經營者的銀行帳戶(參見大陸《反壟斷法》第39條第1款)。
而上述措施如有要被採用時,台商應特別注意以下三點:
1、確認執法人員的身分,要求其出示執法證件(參見大陸《反壟斷法》第40條第1款);
2、確認執法人員所採取的措施是否已向「反壟斷執法機構」主要負責人提「書面報告」,並批准(參見大陸《反壟斷法》第39條第2款);
3、反壟斷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所知悉關於被調查之經營者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參見大陸《反壟斷法》第41條)。
四、 如何讓反壟斷執法機構中止調查?
大陸台商如確有壟斷行為時,可嘗試讓反壟斷執法機構「中止調查」,而要如何為之?依大陸《反壟斷法》第45條前段規定:對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的涉嫌壟斷行為,被調查的經營者承諾在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可的「期限」內採取具體措施消除該行為後果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中止調查。[page]
被調查的經營者還應瞭解「中止調查」不同於「終止調查」;在中止調查的期間反壟斷執法機構會對經營者所承諾的情況進行監督;如經營者已履行承諾的,則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終止調查」;反之,如於具有下述情形之一者,反壟斷執法機構還會恢復調查:
經營者未履行承諾;
作出中止調查決定所依據的事實發生重大變化的;
中止調查的決定是基於經營者提供不完整或不真實的資訊作出的(參見大陸《反壟斷法》第45條第2款、第3款)。
五、結語:
大陸台商面對壟斷行為之調查,切勿輕忽,而應瞭解相關法律規定,作出適當的因應。不得明顯的拒絕或阻礙;如果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實施的調查,拒絕提供有關資料、資訊或者提供虛假資料、資訊,或者隱匿、銷毀、轉移證據,或者有其他拒絕、阻礙調查行為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對個人可以處人民幣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人民幣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人民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人民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參見大陸《反壟斷法》第52條)。所以,在處理上述事務時,宜由相關專業的律師協助,俾求能因應得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