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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A公司与B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程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10-01-27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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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朝民初字第24497号原告北京市翔菲市场调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塔院晴冬园居委会。法定代表人李洪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国珍,北京市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亿特网华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朝民初字第24497号

  原告北京市翔菲市场调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塔院晴冬园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洪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国珍,北京市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亿特网华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23号院72号楼正豪兴兴写字楼416房间。

  法定代表人黄万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程俊,男,汉族,1978年1月28日出生,亿特网华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址重庆市北碚区西南农业大学蚕丝学院,现住该公司。

  以上二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周萍,女,汉族,1974年4月21日出生,亿特网华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行政人事经理,住址北京市西城区后海西沿14号。

  以上二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宗铭,女,蒙古族,1967年11月1日出生,亿特网华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古陌路52号内601号,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西路1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翔菲市场调研有限公司诉被告亿特网华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程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翔菲市场调研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翔菲市场调研有限公司以现有证据不足,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翔菲市场调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北京市翔菲市场调研有限公司负担500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林子英

  审 判 员 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 谢甄珂

  二OO四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德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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