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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利盛展示制品与高扬、北京新赛标牌制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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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12 11:08
导读: 柏利盛展示制品(北京)有限公司与高扬、北京新赛标牌制品有限公司、北京华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时间:2003-06-04当事人:高扬、陈有中法官:文号:(2003)朝民初字第12609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朝民初字第12609号原告

  柏利盛展示制品(北京)有限公司与高扬、北京新赛标牌制品有限公司、北京华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3-06-04 当事人: 高扬、陈有中 法官: 文号:(2003)朝民初字第12609号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3)朝民初字第12609号

  原告柏利盛展示制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庄乡上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陈有中,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高扬,男,汉族,1968年1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华威北里45楼1704号。

  被告北京新赛标牌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华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利盛展示制品(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扬、北京新赛标牌制品有限公司、北京华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柏利盛展示制品(北京)有限公司于2003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利盛展示制品(北京)有限公司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利盛展示制品(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50元,由原告柏利盛展示制品(北京)有限公司负担7025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 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 党淑平

  二OO三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德恒

  书 记 员 马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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