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中没有说不能或禁止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只是不能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一条款能这样理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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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法院判法不一,江苏高院判决改变企业名称登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维持浦东法院“规范使用企业名称”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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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的理解是不正确的。只要您将他人的驰名字号用于自己的产品,就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并不需要您一定实施误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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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法无禁止即自由,也是可以这样理解。但这是要看公司名称是否突出使用,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来定义是否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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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