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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执法无例外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4-11-04 20:03
导读: 2008年开始实施的《反垄断法》是一部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法律,立法原意是制止经济领域中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简而言之,《反垄断法》保护竞争格局,而不是保护某一个或几个竞争者。...

  2008年开始实施的《反垄断法》是一部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法律,立法原意是制止经济领域中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简而言之,《反垄断法》保护竞争格局,而不是保护某一个或几个竞争者。

  《反垄断法》实施6年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三家执法机构的执法经验更加丰富,执法水平也逐步提高,反垄断执法也没有因企业性质不同而区别对待。

  国家发改委查处了多起影响力较大的垄断案件,其中包括备受民众关注的中国电信、联通案,三星、奇美等6家企业操纵发光二极管(LED)价格案,以及近期处罚的日本企业固定汽车零部件价格案。截至今年8月底,国家发改委查处企业及行业协会组织共计335家,其中外资企业33家,约占其查处企业总数的10%。商务部受理的案件数量最多,截至目前已审结900余件,包括24件附条件通过和2件被禁止合并。附条件通过的案件涉及制造业、采矿业、信息服务等5个行业。

  国家工商总局在提升执法透明度方面成效显著,自去年启用“案例公示平台”至今,陆续公布了16起已审结的垄断案件,其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分析详尽、规范性较强。

  总体而言,三家执法机构处理的案件涵盖各类市场主体,对国企、外企、民企的反垄断执法一视同仁,不针对任何市场主体,更不针对外资或境外企业,没有选择性执法。无论企业性质如何,只要其实施了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就会受到反垄断调查甚至处罚。可见,反垄断执法并没有例外。

  当前,我国经济处于转型期,经济改革的目的之一是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在市场经济完善过程中,《反垄断法》将会发挥更大作用。首先,《反垄断法》会更加关注管制行业中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反垄断法》不质疑这些企业的垄断地位,但并不豁免其实施的滥用行为,尤其是拒绝交易、指定交易、歧视待遇等行为;其二,《反垄断法》有助于破除地方垄断、清除阻碍市场竞争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出于保护本地行业、企业的目的,经常实施类型多样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比如阻碍商品的跨区域流动、制定歧视性资质要求等,《反垄断法》则有专章规制这些违法行为;其三,《反垄断法》能有力配合管制行业改革。通常,管制行业监管者通过限制准入等方式维持行业内企业的垄断,但在放松管制和加强竞争的互动演进中,监管者逐渐退出,转而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反垄断法》维护竞争,从而为行业改革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

  随着经济一体化浪潮席卷全球,积极推动常态化的反垄断调查,保证执法无差别对待,保护竞争,促进效率,鼓励创新,培植竞争文化,夯实竞争政策,是中国坚持深化改革、持续对外开放的应有之义和必然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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