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在拆除民房的法律依据,及执法程序。我的民房是去年建成,并被行政执法局罚款。后因当地纪委查处,退回罚款。在纪委查处行政执法局的违纪罚款的过程中,被村领导班子顶替了所有罪行,并予以证明。在退回罚款后,又强制用铲车设备推散了住房。我想问的是行政执法局的罚款是否等同于确认事实的存在,也就是说在罚款前房子应经建成,但没有拆除而是直接罚款。那么罚款以后是否就等同于房子是合法的建筑。我的房子是城郊的农村。问题2,执法局在拆除前应该具备哪些执法程序。他们的执法程序是带领当地的公安,带有摄像设备,铲车到目的地后,在房主不知情下直接铲除,期间没有任何程序,和告知。这样的做法,他们违法么?如果告他们应该采取哪些程序,和法律依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