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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子商务的界定和细分

2014-07-01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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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电子商务在当代经济体系中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何为电子商务,各国学者众说纷纭,且各国和国际组织现有的立法也大多为了技术和法律本身的发展刻意的回避了此概念。

  电子商务在当代经济体系中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何为电子商务,各国学者众说纷纭,且各国和国际组织现有的立法也大多为了技术和法律本身的发展刻意的回避了此概念。正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在其《电子商务示范法实施指南》(Guide to Enactment of UNCITRAL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里所指出的: “为了涵盖未来可能出现的新技术发展,《电子商务示范法》没有对电子商务的概念进行界定,仅规定了一个粗线条的适用范围,便于以后作广义解释。”我们认为,虽然目前对电子商务没有一个明确的立法界定,但是,基于上述的思路,不应当将其内容理解的过于狭义,大多数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具有财产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均应归入其中。

  同样的,对于如何划分电子商务,也存在着各种学说,包括以电子商务平台不同进行的分类、以电子商务的主体进行的分类等。本文为了论述的方便,我们采用将电子商务从客体上进行划分,即以交易对象为依据,分为涉及现实物交付的电子商务和不涉及现实物交付的电子商务两种。

  涉及现实物交付的电子商务,又称不完全电子商务,指不能完全依靠电子方式实现的一个交易行为与过程,其交易过程还需要依赖电子商务以外的其他方式完成,如实体货物的运输、交付等,这是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电子商务形式。由于这种电子商务通过电子方式实现的往往只是一个合同的订立过程,是货物买卖合同订立的一种特殊方式,所以在我国合同中也是以“数据电文”的名称在“合同的订立”一章加以规定。在管辖权问题的解决上不应该与采用普通方式订立合同的货物买卖关系有太大的差别,以保持法律规则的协调统一。不涉及现实物交付的电子商务,又称完全电子商务,指利用电子方式实现和完成整个交易的过程,换而言之,即商品或服务的完整交易过程完全在网络上进行,多为计算机软件等虚拟物和网络服务的交易。由于这种电子商务行为完全在网上完成,包括标的物及其交付在内的一系列问题有其特殊性,对其行为及其行为发生地点的确定较为困难,不便适用原有的规则。这种电子商务的出现使传统的管辖权确定规则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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