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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效力等级低

2014-10-22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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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电子商务法起草组专家指出,现有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多数是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效力等级较低,无法适应电子商务所涉及的诸多交叉领域,直接造成其适用范围和力度不足。比如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电子支付...

  电子商务法起草组专家指出,现有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多数是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效力等级较低,无法适应电子商务所涉及的诸多交叉领域,直接造成其适用范围和力度不足。比如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全面针对电子支付中的规范、安全、技术措施、责任承担等进行规定,贯彻了电子签名法并充分估计了电子支付领域的一些具体问题,是一部很有意义且操作性很强的规定。但该规定连部门规章都算不上,只是提供一种指引方向,强制力和约束力有限,在执行中会使服务商和用户产生“不痛不痒”的感觉。

  全国人大财经委专题调研组《关于电子商务发展的调研报告》指出,由于缺少综合性上位法,统一的电子商务行业管理与服务体制尚未有效建立,规范、指导电子商务发展主要依靠大量的部门规章。一些部门规章之间缺乏必要的协调,有的规定甚至相互矛盾和冲突,使得市场主体难以适从。对电子商务领域的一些重大政策问题,如税收、工商登记、互联网金融等也缺乏明确法律规定,不利于形成正确市场预期,也给企业正常经营和政府部门执法带来困难。

  起草组专家一致认为,有必要尽快制定综合性电子商务法,理顺体制机制,减少各类准入审批,明确促进政策,降低交易成本,鼓励电子商务应用。通过立法规范网上信用、电子认证、在线支付和物流配送等支撑体系,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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