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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诉吴永安域名注册纠纷案

2012-12-27 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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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原告: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吴永安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龙公司)于1992年元月获得KELON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自1992年起将该商标用于其所生产销售的家电商品上。1997年9月,吴永安开办的永安制衣厂(个体工商户)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

原告: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吴永安

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龙公司)于1992年元月获得“KELON”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自1992年起将该商标用于其所生产销售的家电商品上。1997年9月,吴永安开办的永安制衣厂(个体工商户)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kelon.com.cn”域名,并取得注册登记证书。 1997年底,科龙公司曾与吴永安商谈有关“KELON”域名注册事宜,吴永安向科龙索取80万元的转让费,遭到科龙拒绝。1998年元月,吴永安发送传真给科龙公司,称:“为了尽快了结关于科龙域名的争议权,永安制衣厂要求对方作为补偿现金五万元,即放弃争议权。”科龙公司遂以吴永安为被告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科龙公司诉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科龙公司于1992年元月取得了“KELON”商标专用权。 1997年下半年,科龙公司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以“KEL0N”注册商标作为域名登记时,发现由被告吴永安开办的永安制衣厂已使用“KELON”作为自己的域名注册,被告恶意抢注域名后又借此向科龙公司索要所谓域名补偿费,诈取非法利益。故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吴永安注册“KELON”域名属于恶意侵权行为,判决其立即停止使用“KELON”域名。在法庭上,原告诉称被告的抢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规定, 侵犯了其合法权利(商标权、商号权和使用商标商号注册域名的权利),故请求人民法院:

1. 确认被告注册域名属恶意侵权行为;

2. 判令被告停止以CNNIC域名方式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3. 判令被告负担诉讼费;

被告吴永安未进行答辩。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吴永安曾信函告之:要求科龙公司补偿其域名注册费2000元,首年度运行费300元,愿放弃“KELON”域名的使用权。经法庭询问,科龙公司拒绝吴永安的要求。 1999年3月6日,本案开庭审理前,被告吴永安再次信函告之一审法院:其已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提出申请,要求注销其注册的“kelon.com.cn”域名,并寄回了注册证书。经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查询,永安制衣厂注册“KELON”域名的网页自注册之日起至诉讼时止一直为空白。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已于1999年3月25日完成永翔衣厂“kelon.com.cn”域名的注销工作。 1999年3月29日,科龙公司已获得“kelon.com.cn”域名。科龙公司以被告吴永安自动停止了侵权行为为由,向一审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为一定民事行为应以诚信原则为基准,方可保证该民事行为具有合法性。以本案而言。双方当事人争诉的“KELON”域名,是指上网用户在网络中的地址,公众只有通过该地址才能找到用户的主页和网站。根据域名国际通用的注册方式,注册方在符合形式要件的前提下,适用惟一性和申请在先原则,即一个域名只能有一个用户使用,一个用户在先注册,任何其他用户均不能再注册相同的域名。纵观本案全部证据,被告吴永安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注册“KELON”域名,并已获得域名注册证书,但其将域名注册后的网页闲置,使得社会公众享有网络信息、获取公用信息的需求无法实现。其后,被告吴永安得知原告科龙公司注册同一域名未果之时,提出要求科龙公司给付其5万元“补偿费”。在诉讼中,被告吴永安先是降低索要数额,后又主动申请注销域名注册,综合被告的上述行为,本院认定被告吴永安注册“KELON”域名行为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民事行为,法律理应予以禁止。

在本案公开开庭缺席审理之后,鉴于被告吴永安已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撤销已注册的“KELON”域名,并已由该中心注销完结,从而使被告吴永安的无效民事行为在本院作出裁决之前停止,对原告科龙公司“KELON”域名注册权利的妨碍不复存在,本案诉讼失去审理对象,原告科龙公司亦提出撤诉申请。当事人对诉请司法救济程序诉权的行使,应以当事人意思为准,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依我国民诉法规定,当事人撤回起诉应符合自愿、合法的法定要件,经本院审核,原告科龙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域名注册纠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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