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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龙电器公司(简称上海公司)诉珠海南方贸易公司(简称珠海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珠海公司应向上海公司立即支付货款2600万元。因近年市场剧烈变化,珠海公司经营陷入困境,无力执行法院判决立即支付货款。上海公司经多方查询,了解到珠海公司曾投资澳门,与澳门另两家公司三方合资设立了一家珠澳国际电器有限公司,并在其中投资600万美元,拥有40%的股权。珠澳公司成立后,基本上没有开展经营活动,其名下也没有多少货币资金和其他有形资产。但该公司却在上海投资,与当地的金龙城建公司合资设立了中外合资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投入1000万美元,拥有股权30。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一个项目公司,其唯一的经营项目是开发建设一个名为东方大厦的高档写字楼。当上海公司知悉该写字楼已基本完工并正在热销,其整个写字楼的市场价值在数亿元时,便立即申请法院对该楼尚未出售的、价值约3000万美元的楼层进行查封并强制执行用于珠海公司对上海公司的货款支付。法院根据上海公司的请求予以查封,并准备强制前述的判决。【问题】(1)上海公司是否有权对东方公司的写字楼提出权利要求?(2)本案的判决应如何执行。

其它综合
2011-05-11 21:48:1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