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交易关系的客体
标的不同于标的物.合同的标的其实就是合同关系的客体.而合同关系的标的物是合同履行的对象.在电子信息交易关系中,信息是标的物,而非标的.
电子信息交易是通过数据电文形式来进行的,而电子信息本身也是数据电文.但是作为手段的信息和作为标的物的信息是不同的.作为交易形式的数据电文就犹如传统的合同书,它仅仅是一种手段,是用来证明合同的存在及其内容的证据,而其本身不能等同于合同关系.这种电子信息在电子商务界被称为"信息流".而后者则是电子信息交易的标的物,人们常将其称为数字化产品,或者信息产品.之所以称为"产品",一是因为这些信息具有一般物的独立存在的属性,二是因为这种信息具有价值和交换价值,可以满足当事人的需求.于是信息就成为交易的标的物.这种电子信息在电子商务界被称为"资金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