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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释义第二十七条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27 01:14
导读: 第二十七条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未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未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过错,给电子签名依赖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释义

  第二十七条 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未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未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过错,给电子签名依赖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电子签名人未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他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一、电子签名人作为电子签名活动中的一方当事人,除了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以外,还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按照本法规定,电子签名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如果电子签名人未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未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则可能使电子签名活动中的其他各方当事人因信赖所使用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而遭受损失,对于所造成的损失,电子签名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按照本法规定,电子签名人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电子签名人由于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给电子签名活动的其他各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电子签名人由于自己的过错给电子签名依赖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联合国贸法会电子签名示范法对于电子签名人也规定了类似本法规定的义务,按照示范法的规定,签名人知悉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签名人知悉导致签名制作数据可能已经失密的重大风险情况时,应毫不迟疑地作出合理的努力,向签名人可以合理预计的依赖电子签名或提供支持电子签名服务的任何人发出通知。如果未满足以上要求,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在这方面本法的规定与联合国贸法会电子签名示范法的规定是一致的。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是赔偿损失。这是适用最广泛的一种责任形式。在我国法律上的赔偿损失,专指

  以金钱的方式赔偿对方的损失。侵犯财产权和侵犯人身权都可能发生这种责任。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损失除了包括财产的直接损失外,还包括间接损失,或者说是可得利益的损失。

  四、按照本条规定,电子签名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可以看出,本法对电子签名人承担民事责任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如果电子签名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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