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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中性原则

2014-07-01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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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税收是一种分配方式,从而也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国家征税是将社会资源从纳税人转向政府部门,在这个转移过程中,除了会给纳税人造成相当于纳税税款的负担以外,还可能对纳税人或社会带来超额负担。

  税收是一种分配方式,从而也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国家征税是将社会资源从纳税人转向政府部门,在这个转移过程中,除了会给纳税人造成相当于纳税税款的负担以外,还可能对纳税人或社会带来超额负担。所谓超额负担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征税一方面减少纳税人支出,同时增加政府部门支出,若因征税而导致纳税人的经济利益损失大于因征税而增加的社会经济效益,则发生在资源配置方面的超额负担;二是由于征税改变了商品的相对价格,对纳税人的消费行为和生产行为产生不良影响,则发生在经济运行方面的超额负担。税收的中性就是针对税收的超额负担提出的。税收理论认为,税收的超额负担会降低税收的效率,而减少税收的超额负担从而提高税收效率的重要途径,在于尽可能保持税收的中性原则。由此,我们可以判断,税收中性包含两个最基本的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机制而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

  从这个角度来讲,税收中性原则的实际意义是税收的实施不应对网络经济(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延缓或阻碍作用。从促进技术进步和降低交易费用等方面来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方式相比具有较大优势,代表着未来商贸方式,应该给予支持,至少不要对它课征什么新税。另外,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的电脑拥有率和上网率按人口平均在全球是较低的,信息产业仍处于起步阶段,网址资源甚少,基本上属于幼稚产业,极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因此,在税收政策上,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初期阶段应给予政策优惠,待条件成熟后再考虑征税,并随电子商务的发展及产业利润率的高低调节税率,进而调节税收收入。

  就世界范围而言,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已成为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共识。1996年11月,美国财政部发表《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报告,认为税收中性指导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原则,不通过开设新的税种或附加来征税,而是修改现有税种,使它适用于电子商务,确保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会扭曲税收的公平。1997年4月,欧洲委员会也公布了《面对电子商务:欧洲的首选税收方案》的报告,接受了美国人的观点,认为应该努力使现行的税种、特别是使增值税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不是开征新的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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