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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网上证券交易监管的考察借鉴

2014-05-27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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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网上证券交易欺诈由于数量越来越多,花样也不断翻新,技术性越来越高,隐蔽性越来越强,已成为世界各国证券主管机构面临的主要难题。为了打击网上证券交易欺诈活动,国际上许多国家都采取了严厉并有效的监管...

  网上证券交易欺诈由于数量越来越多,花样也不断翻新,技术性越来越高,隐蔽性越来越强,已成为世界各国证券主管机构面临的主要难题。为了打击网上证券交易欺诈活动,国际上许多国家都采取了严厉并有效的监管措施。

  1、美国的网上证券交易反欺诈监管措施

  美国是网上证券交易最早出现也是最发达的国家。上世纪90年代初,少数证券商开始利用网络下达交易指令,1995年客户首次通过互联网完成交易委托,2000年网上证券交易在美国已成为一种非常常见的重要的交易方式。应该说美国的网上证券交易具有典型性、代表性。

  美国证监会(简称SEC)针对网络证券交易欺诈采取的行动包括投资者教育、主管机关的在线监督和诉讼。首先,SEC网站设有针对投资者的专门教育项目。由SEC投资者教育和帮助办公室维持该网页,发布相关投资者保护的信息,并与SEC执行部门即网络执法办公室(Internet Enforcement Office)联合提供“投资者警示”服务,描绘了证券交易欺诈的种种类型,提供一系列投资者依据网上信息进行投资决策前必须询问的一系列问题。其次,SEC进行在线监督。美国证监会经常组织雇员对网络上的各种欺诈行为进行扫荡。每周一次的监督活动一般能够成功地发现欺诈活动。由于信息容量大和SEC获得的资源有限,SEC雇员不可能识别所有可能对投资者构成威胁的活动,SEC更多的是依赖投资者的检举揭发而非自身的调查。最后,SEC、投资者等针对网络证交易券欺诈提起诉讼。当发现有网络证券交易欺诈行为时,SEC有权进行行政听证程序,确定违法者应承担的责任并进行制裁。同时,SEC有权在联邦法院起诉,通过法院颁布禁令,阻止违法者继续进行欺诈活动。在地区法院,SEC有权请求法院颁布禁令或者实施临时性限制措施。对于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SEC可以将相关案卷移送司法部,由司法部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刑事控诉。出台上述行政及刑事处罚措施外,受害的投资者还可以依据美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就所受的损害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澳大利亚网上证券交易反欺诈监管措施

  澳大利亚的反欺诈监管着力于解决本国监管机构对国际网络证券交易欺诈的管辖权问题。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简称ASIC)发布了一份对电子招股说明书的政策说明。阐明了对国际网上证券交易的管辖权问题。根据该政策说明,所有的证券发行行为,不管发行地在哪里,只要澳大利亚境内的投资者能够回应该要约进行投资,发行人就有义务向ASIC提交报告。比如,目前澳大利亚法律规定,外国发行人向澳大利亚投资者发送电子邮件或者网页上的发行信息可以被澳大利亚境内的投资者浏览到,则该外国发行人就必须依据澳大利亚证券法的规定向ASIC进行登记;若该外国发行人有网络证券交易欺诈行为,则ASIC有管辖权。但是,如果发行人清楚地表明不接受澳大利亚境内投资者的投资,则ASIC将豁免网络上外国发行人的登记义务,相应地对外国发行人的欺诈行为也没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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