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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钓鱼触电死亡无过错责任

2013-02-20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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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钓鱼触电死亡,电力设施产权人究竟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各地法院判决不一。笔者认为,电力设施产权人应承担相应责任。钓鱼触电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作为电力设施产权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各地法院的判决也...

  钓鱼触电死亡,电力设施产权人究竟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各地法院判决不一。笔者认为,电力设施产权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钓鱼触电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作为电力设施产权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各地法院的判决也不一致。笔者最近就代理了这样的一个案件。本案虽已审结,但关于钓鱼触电死亡的电力设施产权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争论却并没有结束。笔者想借助本案对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责任的依据作一分析,以力图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1、法律明文规定供电公司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第3条规定了四种免责情形,其中第四项“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是电力设施产权人究竟能否免责产生争论的最主要的焦点。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禁止电力设施产权人认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钓鱼是“向导线抛掷物体”的行为,是违反性行为。笔者认为,《条例》中并没有相关条文明确规定不允许钓鱼。

  “法不禁止即自由”,法律明文禁止的是向导线抛掷物体,并不是说禁止钓鱼。向导线抛掷物体是以导线为目标的一种故意行为,而钓鱼触及导线则是偶然的过失行为,显然不能相提并论。《条例》禁止“在导线两侧各300米区域放风筝”,放风筝和钓鱼同为娱乐性活动,而钓鱼是比放风筝更为频繁的一种活动,如果条例加以禁止的话,应该明文加以规定。可见,条例并没有禁止钓鱼。

  2、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责任是利益平衡的结果

  法律是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变化的。从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再到无过错责任是社会发展的结果。工业的不断繁荣,带来了更多的危害,作为普通的人而言,应该受到更多的关注和保护。如同工伤事故交通事故一样,更多的是倾向于对人的保护,这也是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初衷。电力设施产权人作为从事高压电力传输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赢利性企业,在盈利的同时也应该分担这种事故赔偿风险,这应该归入其运营成本,且从事故发生的概率而言,赔偿与赢利相比肯定是微不足道的,就像保险的原理一样。

  笔者认为,不应仅仅从字面上去理解法律,应探究其机理及背景,才能更好的适用法律,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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