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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妇割草割破电线被电死 供电公司被判赔23.6万

2014-01-22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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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江苏一中年农妇王某在鱼塘边割草时,不幸割到草丛中的输电线,触电身亡。王某的家人认为,悲剧的发生与供电公司没有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有关,遂将其告至法院。近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宣...

  江苏一中年农妇王某在鱼塘边割草时,不幸割到草丛中的输电线,触电身亡。王某的家人认为,悲剧的发生与供电公司没有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有关,遂将其告至法院。近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判处供电公司赔偿王某共计人民币23.6万元。

  2011年8月28日早上6点多钟,家住江苏省邳州市某镇的中年妇女王某在自家承包的鱼塘边割草时,不小心割破了从架空线通往鱼塘增氧机的胶皮线,导致触电经抢救无效身亡,身后留下一个5岁大的女儿。

  悲剧发生后,王某的家人发现,事发地带的线路没有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甚至没有安装闸刀,只有用户电表。他们认为这与王某的触电身亡有直接关系,遂将供电公司告上法庭。

  针对王某家人的起诉,供电公司认为,首先,王某割草割破胶皮线触电身亡责任应该由胶皮线产权人承担;其次,漏电保护器应该由用户安装,并且由用户自行维护管理,中级保护器、总保护器保护范围是及时切除低压电网主干线路和分线路上断线接地等产生较大剩余电流故障,其是否安装与王某的死亡没有关系。

  新沂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农村安全用电规程》规定:电力使用者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器,并做好运行维护工作;用电设施安装应符合DL/499规定要求,验收合格方可接电。本案中王某家人违反了用电管理规定,在未安装漏电保护器情况下用电,其对王某所受伤害自身存在主要过错。供电公司享受了供电线路营运利益,根据“受其利益即担其风险”原则,其应该承担农村电网维护监管责任及发生触电事故的风险责任,负有对供电设施、供电线路的维护及安全隐患消除等职责。

  最终,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法院确定由供电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经过计算判决由供电公司赔偿23.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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