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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高压电力线跨越农村院落没有签订协议

2013-02-20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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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电力企业架设超高压线路却不履行法律规定,不和相邻产权人签订协议,致使长达10年的时间,法律规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没有得到落实。另外,超高压线路的静电感应给居民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应该协商排除妨碍...

  电力企业架设超高压线路却不履行法律规定,不和相邻产权人签订协议,致使长达10年的时间,法律规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没有得到落实。另外,超高压线路的静电感应给居民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应该协商排除妨碍。作者是律师、高级工程师、北京仲裁委仲裁员(技术专家身份)。曾在电力系统工作了30多年,从事过设计、施工、管理、运行,担任过多种领导职务。

  1995年建设的一条500KV超高压输电线路跨越河北省香河县淑阳镇大王庄村农民单某的院落,至今没有签订协议,农民单某已将这条电力线的产权人北京市XX公司起诉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单某的房屋和院子是在1985年取得合法的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是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宅基地,另一部分是用于养殖的承租土地。在宅基地上,单某建设了自己的住房,取得了产权证书。作为本村的农民承租土地,也有合法的承租合同。为了经营自己承租的土地,发展养殖,单某打了两眼机井,敷设了地下管道,建设了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鱼塘,种植了果树。单先生的经营使他获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十年以后,北京市XX公司建设了500KV超高压线路“盘安线”。“盘安线”杆塔杆塔号120~121,正好从单某的院落上空经过。线路邻近原告房屋的水平距离为3.8米。从此,单某的一家陷入了长期的静电危害之中。

  在一个偶然的机会,单某从电力部门得知,未经电力部门同意,不得在已经建设好的电力线路下面盖房、种树。单某想:反过来说,是不是可以在已经建设好的房屋、院子上空建设电力线呢?经过反复考虑,单某决定请律师帮助。律师认为,北京市XX公司建设500KV超高压线路从单某的院落上空经过,并且线路邻近单某房屋的水平距离为3.8米,侵犯了单某的合法权益。鉴于此前单某曾经多次找北京市XX公司要求解决这一问题遭到了拒绝,单某决定通过诉讼保护自己的权利。

  为此,记者走访了单先生的代理人律师。

  记者问:您为单先生代理这个案子,您认为,单先生的哪些权利是受到了侵害?

  律师说: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T 5092—1999P)”《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第16.0.4条规定了对建筑物的安全距离是8.5米,现在,北京市XX公司架设的线路没有达到这个要求,对单先生的房屋距离仅为3.8米,大大低于设计规程的规定,就构成了对单先生的居住环境的危险。其次,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均规定了电力线路的保护区。对于500KV线路,保护区是线路边线以外各20米。现在,超高压电力线凌空经过单先生的住宅,将他的合法住宅、合法承包经营的土地都囊括在保护区内,侵犯了单先生的合法居住权、土地使用权。

  记者问:500KV超高压线路和其它的电力线路有什么区别吗?

  律师说:这是有很大区别的。500KV超高压线路是我国目前商业运行的最高电压等级的线路。可以说,超高压线路是电力系统的“大动脉”。每时每刻,超高压线路都在输送着大量的电力。如果超高压线路出现了事故,会对社会生活带来严重的损失。这种损失,不仅是巨大的经济损失,还会有社会秩序、社会安定方面的损失。

  记者问:在技术方面有什么区别吗?

  律师说:这也是有区别的。超高压线路面临的技术上的难度,比较低电压等级的线路是大多了。仅就对周围环境危害方面看,超高压和其它电压等级线路,也有不同的问题。其它电压等级的线路,比较多的是考虑线路不要发生断线、杆塔不要倾倒。要防止因为这些事故给经的过地区带来危害。超高压就不同了。它不仅同样面临着这些常规的问题,还要面临超高压给周围环境带来的静电影响。这是国内外发明400KV及以上的超高压线路以后形成的共识。

  记者问:在您代理的这个案子中,超高压线路是不是给单先生带来了静电方面的影响?

  律师说:肯定是有影响的。任何人到那里都可以亲身感受到影响是存在的。

  记者问:您是不是到现场考察过?感受过?

  律师:我多次去过。在大雾、晴朗天气、下雨,等等,多种气候条件下都去过。在各种气象条件下,都可以感觉到静电电击。

  国内外的资料都说明,如果上房进行维修,感应的静电会发生将人电击,从房上跌落,造成二次伤害。

  记者问:您刚才说:对单先生的经营权、居住权发生了侵害。这是什么意思?

  律师说:单先生的房屋是合法的,土地经营权也是合法的。现在,电力企业架设了超高压线路,必然把单先生的房屋、土地都包括在保护区内。这样,就是不考虑静电影响,单先生为了不妨碍电力线路的安全,他在自己的院子里就不能种植高大的植物、不能建设高一些的房屋、不能堆放易燃的柴草燃料,等等。单先生的权利在先,电力企业架设线路在后。电力企业通过架设线路,限制了在先的权利,所以说,就是侵权。

  记者问:超高压线路是一个大的工程,应该是合法的吧?合法的工程怎么会是侵权的呢?

  律师:我认为,架设这样的超高压线路,应该依法履行行政批准的一系列手续。虽然我没有具体考察,但以我多年的经验来看,从大的方面来说,应该是合法的。但是,这不是说建设中的一切行为必然都是合法的。

  另外,合法的工程,只是说行政允许建设。在建设中,还要履行法定的义务,这才是一个完全合法的工程。

  记者问:您刚才说,工程是在建设房屋、取得承包之后,侵犯了在先的权利。那么,经过行政批准的工程,是不是就自然而然地取消了在先权利?

  律师:显然不能这么说。国家的重点工程,比如三峡水利工程,同样要办理拆迁、移民,等等。拆迁、移民的一个法律意义就是通过拆迁、移民取消了原来在这里生活、居住的权利。这就是说,国家在进行大型的基本建设的时候,对在先的民事权利也要给予保护,包括以给予补偿的方式弥补民事主体的权利损失。现在,电力行业早已进行了公司化。建设线路的公司也是法律上的民事主体。它不代表国家。它和单先生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它不能通过自己的建设行为剥夺另外一个民事主体的权利。

  另外,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不能无偿地剥夺合法的民事权利。在行政许可法颁布以后,这个概念应该是更明确了。

  记者问:您说的保护区没有依法确立,怎么样才是依法确立呢?

  律师:这就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去办。《河北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也规定:“因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力设拖应当拆迁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必须与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协商,签订协议,并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办理拆迁手续,对被拆迁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给予一次性补偿。”河北省的规定,使用了“必须”二字。将协商的意思强调的非常清楚了。

  记者问:您是单先生的代理人。刚才说的是从单先生利益的角度出发的看法。您能不能从电力企业的角度谈谈对这个争议的看法呢?

  律师:我认为,从电力行业、电力企业的角度看,同样是应该依法处理这个纠纷的。前面我说了,超高压线路是电力大动脉。不允许发生事故。因此,国家通过立法确立了电力设施的保护区制度。现在,在长达10多年的时间内电力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使保护区的权利没有落实,是很不适当的。

  当然,要处理这个历史遗留的问题,可能要付出一些费用。但是,和取得的安全结果来看,那个代价是小的多的多了。更何况,这是法定的义务。不履行法定的义务,万一产生了不利的后果,电力企业和电力企业的负责人有很大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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