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ript> 预制厂“应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某建筑工程公司附设内部独立核算的水泥预制构件厂(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10月对外销售水泥预制楼板1500块,本公司内部工程领用1000块,对外销售价每块100元(含税价),每块成本75元。对外销售预制构件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用于本公司工程的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在移送使用时缴纳增值税,并应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按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确定计税依据。该公司已作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预制构件销售150000
借:工程施工———XX工程75000
贷:库存商品———预制构件75000。
分析:外销部分应纳增值税=1500×100÷(1+6)×6=8490.57(元);内部工程使用部分应纳增值税=1000×100÷(1+6)×6=5660.38(元)。
正确的账务处理为:借:其他业务支出———增值税8490.57工程施工———XX工程5660.38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14150.95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14150.95
贷:银行存款14150.95。
来源:中国税务报2005.01.17杨家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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