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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2018-12-19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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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对消费税的纳税期限有着明确的规定,因此消费者应当需要对此有一定了解。那么消费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以下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消费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相关内容。

  消费税是针对特定产品来作为征收税费的对象,因此不同的产品有着不一样的消费税率,与此同时消费税最终是转嫁消费者身上的。那么消费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消费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相关知识。

  一、什么是消费税

  消费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部分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消费税是对特定货物与劳务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就其本质而言,是特种货物与劳务税,而不是特指在零售(消费)环节征收的税。消费税之“消费”,不是零售环节购买货物或劳务之“消费”。” ----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二、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除委托加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消费税的特有规定之外,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基本一致。

  消费税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委托个人加工以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卷烟批发除外);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消费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消费税的纳税期 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 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 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 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 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 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 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并结清上月应缴纳税款。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曰起 15日内缴纳税款。

  消费税是世界亦或是我国最常见的税种。因此根据以上内容我们可以得知,什么是消费税,以及消费税的征收管理,还介绍了消费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这些都是大家需要了解的知识,若还有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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