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单位上月进口一批货物,本月境外商家给我国退款2%;请问,原进口抵扣的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呢?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50号)明确,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