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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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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7 02:29
导读: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明电[1998]004号【发布日期】1998-02-09【生效日期】1998-02-0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国税明电[1998]004号)各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明电[1998]004号
【发布日期】1998-02-09
【生效日期】1998-02-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8]0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现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将下列纺织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具体名单如下:
  一、各类服装;
  二、针织品;
  三、印染布、坯布、纱布;
  四、地毯;
  五、毛纱、麻纱(不包括废麻)、生丝(不包括废丝)纯棉纱、化纤纱及各类混纺纱等。
  具体海关商品代码范围见1998年出口商品退税率库文件。
 以上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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