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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德日三国地方税制的特点

2012-12-27 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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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美国、德国、日本三国是实行税制比较成功的国家,在地方税体系的建设方面,具有较为鲜明的特点,也有一定的规律可循。美国的“税种同源共享,税权分散”。美国政府分为联邦、州和地方三级,与此相应,税收也实行三级管理。各级政府都有明确的事权与独立的征税权。其基

  美国、德国、日本三国是实行税制比较成功的国家,在地方税体系的建设方面,具有较为鲜明的特点,也有一定的规律可循。

  美国的“税种同源共享,税权分散”。美国政府分为联邦、州和地方三级,与此相应,税收也实行三级管理。各级政府都有明确的事权与独立的征税权。其基本特点是:1.税种划分为联邦税、州税和地方税,自成体系,都有自己的主体税种,同源共享,即三级政府都可对同一税源征税,采用税率分享办法划分收入。2.税权高度分散,地方政府独立行使归属于本级政府的税收立法权和管理权。联邦、州和地方三级议会都可以在联邦宪法规定的范围内,确立自己的税收制度。三级政府各自拥有一套税务征收机构,征管方式也各异。联邦财政部设国内收入局,其机构遍布全国;各个州、各个城镇以及市、区等地方政府也设有自己的征管机构,征收各自的税收。

  德国强调“分权自治”但“税权集中”。同美国类似,德国的税收分配体制也分联邦、州和地方三级管理,其基本特点为:1.税种归属划分由《基本法》统一规定,共享税为主,专享税为辅。作为三级政府稳定税源的共享税占整个税收收入的80%,专享税是税收管理权和收入归属统一为某一级政府的税收,谁征谁得,谁征谁用,分配上不存在争执。2.税收立法权基本控制在联邦手中,征收管理权归各州,以其《基本法》为依据。联邦除对关税拥有单独立法权外,其他税收也由联邦立法。各州专享税和地方专享税属共同立法范围,联邦和州都可对其立法,联邦立法优先。州只能对联邦立法以外的某些地方性消费税行使立法权,州以下地方政府无税收立法权。

  日本实行偏重于中央集权的地方税制。日本地方行政区分为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两级,税收也是两级管理,但地方的管理权限较小,其基本内容是:1.地方税分都道府县税和市町村税,均为双主体税种结构。中央税和地方税的划分由国会负责。地方税划分是以事权划分为基础,以收益原则为依据。都道府县税以居民税和事业税为主体;市町村以居民和固定资产税为主体。2.税法由国会制定,内阁负责制定实施税法的政令,地方政府则根据政今制定条例。日本在税收管理体制上,偏重于中央集权,立法权都属国会,各种税法都经国会批准。地方独立管理地方税种。确有必要增设地方税种,所实行的标准税率都由地方税法严格规定,或规定税率上限。只有为数很少的几种地方税种,由地方自行决定税率。

  尽管美、德、日三国政体不同,财权集中与分散程度也不尽相同,地方税制也各具特色。但我们不难看出其共性,各级政府财政责任依其法定权限、职能确定,再根据应承担的财政责任,确定各自的财政权利,在此基础上构建中央和地方税收体系,并使之完善。因此,我们有必要吸取国外的先进经验,在明确界定地方政府事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合理划分税收,规范财力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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