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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避税地避税信托财产的国际纳税筹划

2012-12-27 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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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目前在许多国家中,除了所得税以外,如遗产税、继承税、赠与税、资本转移等对个人征收的一般财产税,也是跨国自然人不可忽视的税负。赠与税和遗产税的税率一般都在50%以上,有的高达70%,甚至90%。跨国自然人可以通过一系列主体的非移动与客体转移相结合的方式利用避税
目前在许多国家中,除了所得税以外,如遗产税、继承税、赠与税、资本转移等对个人征收的一般财产税,也是跨国自然人不可忽视的税负。赠与税和遗产税的税率一般都在50%以上,有的高达70%,甚至90%。跨国自然人可以通过一系列主体的非移动与客体转移相结合的方式利用避税地进行避税,其中虚构避税地信托财产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手法。

由于信托或遗产被作为一个单独的纳税实体对待,所以,建立信托就可以使委托人合法地与其财产所有权分离,在一般情况下,委托人对信托财产及所得不再负有纳税义务,利用信托避税的基本机制正是源于这种所有权的合法分离。它已成为减轻个人税负的家庭纳税筹划重要手段之一。在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税率的情况下,其避税作用将会更大。

另外,一种比较流行而有争议的利用信托转移家庭收入的方法,称为赠与回租,即纳税人将其拥有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资产作为赠与礼物,转变为纳税人子女或其他低税率档次家庭成员为受益人的信托财产;然后由独立的受托人按公平的租赁价值将资产再回租给纳税人使用。纳税人付的租金一方面作为正常和必要的营业费用加以扣除,另一方面则成为纳税人子女即信托受益人的所得。

在诸种信托形式中,纳税最常选用的是灵活信托。在避税地建立这种信托的受托人可以享受自由、灵活的管理权。例如只要受托人不分配信托所得,高税国的受益人就可以不负担对这些所得的纳税义务,而由信托实体按低税率纳税。受托人再将积累下来的所得归并到信托财产里,转变为信托资本,然后在今后年度里以信托本金名义分配给受益人,受益人就可不必为此缴纳所得税。由于信托不存在销售、交换等活动,所以此项分配款项也不会作为资本利得处理,毋需缴纳资本利得税。尽管信托的存在,常常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只有列支敦士登的法律允许一项信托可以永久存在;然而,在那些允许建立信托而又无信托法规存在的避税地,著名的信托避税地有巴哈马、百慕大、开曼群岛、列士敦士登和海峡群岛的要西、泽西等。

高税国中的跨国纳税人,通过建立避税地信托,在法律上实现了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分离,使这部分客体摆脱了高税国居民(公民)管辖权的直接控制,从而既不用迁出高税国,也不必假移居,而是仍然留在高税国,只是委托别人在某个国际避税地管理其所得和资产,以创造机会逃避所得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

虚构避税地财产进行国际纳税筹划的常用方法有:建立个人持股信托公司;订立其他形式的信托合同;以信托掩饰股东的权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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