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以来,《个人所得税法》的政策执行情况总的看是好的,但是,也有的地方政府和税务机关以发展地方经济和吸引人才为借口,擅自越权出台了一些违反国家统一税法精神的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和纠正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的通知,上述政策已经得到清理。在检查时,应特别注意检查减免税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扩大减免税的权限和范围等。
在纳税人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是否须经税务机关审核或批准,应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1.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未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且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完全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无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可自行享受减免税。
2.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或者纳税人无法准确判断其取得的所得是否应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的,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或批准后,方可减免个人所得税。
3.纳税人有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方可减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