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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2012-12-27 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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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28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扼、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预算法实施条例》第67条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

  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28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扼、 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

  《预算法实施条例》第67条“政府财政 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 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 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 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

  处理处罚依据:《税收征管法》第8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 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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