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在规定的申报期内进行申报的税款,不属于追征的问题,不适用追征的处理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五款规定:“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征收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款”;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00元以上 l 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