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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调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2012-12-27 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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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1737.05亿元,比2003年的1418亿元增长了22.6%,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我国的第四大税种。作为调节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法不仅规定了征税的基本项目,而且明确了基本税率。随着我国经济情况的变化,个人所得税法曾经进行过调整。

  200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1737.05亿元,比2003年的1418亿元增长了22.6%,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我国的第四大税种。

  作为调节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法不仅规定了征税的基本项目,而且明确了基本税率。随着我国经济情况的变化,个人所得税法曾经进行过调整。但是,每一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都没有触及到起征点这个最基本的问题。如今,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着法律规定的起征点与现实生活中的做法不一致的情况。广东、上海等地早已将个人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1200或1500元,税负不统一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国当前的实际情况,调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适应了经济发展的要求,确保了全国个人所得税制的统一。

  个人所得税是针对公民个人所得设计的税种。它充分体现了公民个人对国家的义务,是强化公民意识的重要手段。在许多国家,个人所得税是国家的重要税种,它从税收的角度将各国宪法中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具体化。公民通过缴纳个人所得税,承担对国家的责任;而国家权力机关通过提供公共产品,满足公民的需要。这种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塑造了公民的主人翁意识,体现了公民对国家的责任感。公民因为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为国家承担了义务而感到自豪,国家由于公民个人所得税的支撑而能够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

  然而在我国,由于起征点偏低,纳税项目偏多,征税方式不合理,征税成本偏高,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普遍实行的代扣代缴制度,没有培养出纳税人的公民意识。而完税证明的欠缺,则模糊了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特别是由于实行分类征收制度,征收项目偏多,加上监管的手段不到位,导致许多高收入阶层不缴纳或者少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提高起征点的同时,进一步突显了个人所得税法律关系的性质,通过建立自愿申报制度,提供纳税证明,将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清晰化,使得公民主张自己的权利有了明确的依据。

  个人所得税反映一个国家公民的收入增长情况,也反映出一个国家财富分配情况。目前我国东部沿海地区,个人所得税增长迅速,广东、上海、北京、浙江、江苏、山东等地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均保持20%以上的增长速度,而广大中西部地区,个人所得税增长缓慢。这一方面说明我国东西部地区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的财富分配方式需要进行根本性的变革。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其实就是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运用法律的手段,对个人收入进行再调整。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导致部分地区、不同阶层人士的纳税负担发生变化,但只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就一定能够得到公众的理解和支持。[page]

  应该看到,个人所得税法不仅体现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同时还间接地反映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通过调整个人所得税收的分配比例,可以更好地满足公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今后我国在明确个人所得税率的基础上,可以考虑适当改变个人所得税收的分配方式,通过向中西部地区倾斜,逐渐缩小中西部地区的收入差距。

  个人所得税征收是一项系统工程,随着我国个人各项所得信息搜集系统的不断完善,资金结算电子化的不断普及,按项目分类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法必将会发生改变,建立在个人信用体系基础之上的综合征收制度和按年征税方式必将为公民纳税提供更加便利的通道。到那个时候,公民坐在家中个人电脑前,就可以完成个人所得税申报工作。通过金融机构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后,每个纳税人都可以得到完整体现公民履行缴纳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完税证明。

  总之,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有利于强化公民意识,有利于贯彻落实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有利于缩小地区之间的差异,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相信随着新税法的实施,我国在个人所得税征收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将会逐步得到解决,个人所得税作为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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