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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证书的通知

2012-12-27 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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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2000年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0]78号)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2000年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0]78号)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豫地税函[2001]125号)文件以及2002年全国所得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新的《税收征管法》对扣缴义务人法律责任及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为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进一步明确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扣缴程序,提高扣缴质量,省局对原《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须知》进行了修改和完善,重新印发给你们,并对《证书》发放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证书》由省局统一印制,免费发放。凡有支付个人应税所得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外企驻华机构、中介机构等都属这次《证书》发放的范围。对以前已领取《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证书》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须知》的扣缴义务人要重新换发;对以前未领取《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证书》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须知》的扣缴义务人和新办单位,特别是对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外企驻华机构、大中小学校、社会办学校等组织和非正常纳税户,要组织力量,认真排查,摸清底数,力争做到发放“证书”一户不漏。此项工作务必在2002年9月底前进行完毕。

  二、《证书》以市为单位进行编号。各级税务机关对发放的《证书》以取得《送达回执》为准,编造清册,建立台账。

  三、在发放《证书》时,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要正确填写“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登记表”,认真办理扣缴登记。

  四、各地税务机关要以《证书》发放为契机,大力开展个人所得税法的宣传培训工作。省局将组织力量对各级重点扣缴义务人进行培训。各地税务机关也要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培训。通过培训,不断提高扣缴单位办税人员的操作技能和操作水平,从而进一步提高全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质量。

  五、各地要认真填写“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证书发放情况统计表”,于10月15日前上报省局,并将其作为今年工作考核的重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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