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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扣除额标准质疑(上)

2012-12-27 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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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摘要】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的直接手段,对经济生活具有重要作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已于2006年1月1日正式施行。然而,此次修改中有关个人所得税扣除额的规定,无论在国内、国际实体法,还是程序法方面,都与相关的法律、

  【摘要】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的直接手段,对经济生活具有重要作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已于2006年1月1日正式施行。然而,此次修改中有关个人所得税扣除额的规定,无论在国内、国际实体法,还是程序法方面,都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相悖,也不符合现有经济理论的基本原则。鉴于我国现实国情,运用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扣除额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便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扣除额;法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原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将个人所得税扣除额由原来的800元提高到了现今的1600元。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民收入的不断提高,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使得个人所得税法原来规定的800元扣除额已不能很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这就迫切要求对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改。因此,这次的修改可以说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此次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所得税扣除额修改为1600元,仍存在着个人所得税扣除额过低的问题。这一方面有悖于国内、国际实体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另一方面也不符合公共选择理论的原则要求。笔者试图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借用相关理论及原则,具体做出进一步的分析。

  一、有悖于国内实体法精神

  个人所得税法有关个人所得税扣除额标准的规定有悖于我国宪法精神。近年来,随着社会科学的进步,我国开始注意吸收人类社会精神文明的优秀成果和精华,并运用到我国改革开放的社会实践中来。一个重要的举措是我国人大对宪法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不仅将“保障人权”写进宪法,而且也在立法、司法、行政等各项工作中开始逐步清理那些侵害公民人权的现象。但是,按照人权理念来衡量,我国现实生活中确实还存在着许多不尽人意的问题,我们的思想意识也有较大的差距。众所周知,中国自古以来就处于封建专制的统治下,长期没有人权观念。改革开放后,我们才敢于面对人权问题,当时我们把人权仅仅理解为人的生存权利。尽管这是对人权观念比较粗浅的基本理解,但在当时的情况下也是难能可贵的。然而,即使面对人权观念的这一初级理解,个人所得税法有关个人所得税扣除额标准的法律规定也会因侵害了工薪阶层的必要生存条件而违反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的“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page]

  众所周知,个人所得税的功能是调节收入分配不公、缩小贫富差距,因此,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绝对不能危及到我国工薪阶层的基本生存条件,也就是说,维持工薪阶层基本生存的工资、薪金等收入是应当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提前扣除的,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额应当高于基本生存收入。那么,我们国家维持工薪阶层的基本生存收入应是多少呢?制定多高的个人所得税扣除额才不会危及到工薪阶层的基本生存需要呢?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在现阶段中国个人所得税扣除额标准应至少考虑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费用、被赡养人口的支出、被抚养子女的教育费用及住房费用等多种因素。起码应当参考以下数据:

  1、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费用。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开支应当包括维持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及家庭设备用品费用,并适当考虑医疗保健、交通通讯、教育、文化娱乐服务、杂项商品等项支出费用。对此标准的确定,目前理论界存在着两种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开支仅包括维持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及家庭设备用品费用。还有的学者认为,应在前者基础上再加上医疗保健、交通通讯、教育文化娱乐服务、杂项商品等项支出费用。以上两种观点,在测算数据上都是依据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国家统计数据。笔者认为,前者的观点较适用于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测算,不适用于个人所得税扣除额标准的测算。后者的观点,根据个人所得税的立法精神,较适用于征收目标为组织国家财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扣除额标准的测算。为此,建议依据城市居民正常的家庭必要生活条件而定。

  2、被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费用。在只设立综合扣除额,不考虑每个家庭的特殊情况,特别是配偶是否工作的情况下,按照平均数计算可能是较好的办法。因此,按照每个就业人口平均要赡养1 .95人计算。被赡养人口包括被赡养人口中的老人、残疾人、儿童等因素。

  3、被赡养人口的医疗费用。随着我国医疗费用的普遍上涨,被赡养人口的医疗费用将大幅度增加,如果考虑到纳税人及其被赡养人口的住院大额医疗费用问题,这个问题将更复杂。

  4、被抚养子女的教育费用。2003年,全国各类在校学生人数为23971万人,缴纳的学杂费共计11214985万元,每个学生人均负担约468元(11214985÷23971=468)。1994-2003年期间,每个学生人均负担年均增长率为23. 6%,据此测算出2005年每个学生人均负担约715元。如果考虑到乱收费等发生的费用,就会不止这些。

  5、住房租金。不管买房还是租房,都折合为房屋租金计算比较便利。[page]

  目前,进入个人所得税应税范围的工薪阶层主要分布在城市里,即大、中、小城市和建制镇里。这些城镇分布于全国各地,物价水平和收入水平差异较大,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成本综合扣除法,全国只有一个标准,因而劳动力成本费用的扣除只能就高,不能就低,否则就会侵蚀劳动力成本较高的大城市工薪族的必要生存条件。所以只能取物价水平较高的大城市作为样板城市。鉴于不同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不均衡的问题,我们选择大城市一个具有平均生活水平的比较体面的家庭为样本。同时也要考虑到中国在走向现代化过程中带给家庭的影响因素,即现代家庭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所导致的家庭生活成本的不断增长趋势。例如,彩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微波炉等家用电器几乎已经成为城市家庭的必需生活品,甚至电脑也开始走进家庭。这就要求我们不能再按照传统的低标准来核算,而应建立现代家庭成本理念。在人口构成上,该样本家庭应包括夫妻二人和一个孩子即3口之家,这是中国当代城市标准的家庭人口样本。根据我们的调查和亲身感受,中国大城市维系1个体面的普通生活水平的3口之家的月均最低费用见表1(略)。

  这是我国大城市普通家庭维持正常生活水准的月均最低费用。如果低于此数,居民的正常生活就会受到影响,不得不降低基本生活标准,忍受各种煎熬和痛苦,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就会处于萎缩状态,从而增加人们的痛苦指数。严格来说,我国住房、教育、医疗“三座大山”的费用之高,足可以令上述家庭破产。例如,住房是我国大城市居民生活支出压力最大的项目,上海、北京、广州、深圳、大连等地的房价已经到了中上等收入者都无法承受的地步。近年来,中国房地产业的暴利为国际社会所震惊。国际投资银行摩根士丹利曾在一份研究报告中惊呼:人均收入不到美国1/30的中国购房者正在负担着和美国人一样高的房价!如果考虑到购房因素,4500元的基本生活费用对于年轻一代所组成的家庭来说显然偏低,还没考虑到发展资料等支出,这还是最保守的估算。

  人权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该权利的特征是具有防卫本能以及由此所决定的不可剥夺和不可让渡的性质,如人的生命权,它在根本上是不可剥夺、不可让渡的。而人权中生命权所包括的深层涵义,可以证明人们维持基本生存条件所需要的收入是不应当纳税的,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公民有权保留维持基本生存条件所必需的收入。反之,过低的个人所得税扣除额标准会侵蚀劳动力的再生产成本,蚕食人们的生命。所以,在现代社会里,人头税是不得人心的,因为任何人甚至包括挣扎在死亡线上的人都需要交税。据此,那种“我们不能剥夺纳税人纳税义务”的观点是违反人权和不得人心的传统“政治说教”。在我国经济贫乏、国库空虚的1980年代,我们尚未向工薪阶层收取个人所得税,而在今天我国财政收入大幅度增长并且达到了从未有过的巨额规模时,却向那些处于基本生存边缘上的城市工薪族家庭收税,这就有悖于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中国取消了具有几千年传统的农业税,这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同样,降低城市普通家庭的个人所得税,也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二者不仅同样需要维护宪法精神,而且同样会体现出政府的人文关怀。因此,我们的税收政策也应当对城乡人民一视同仁,充分理解城乡之间的差异,体察民情,从当前工薪家庭的具体生活处境出发来设计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额,不能为了增加税收亵渎我们神圣的宪法精神。[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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