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得税
现行公司税系按营利所得在减除可扣除费用、折旧、交易损失和经核准的慈善捐赠后,依净额的26%课征。当公司盈余以股利方式分配给股东时,合于规定的个人股东(主要是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可以把26%公司税率超过个人应纳税率的部分申请退税。
某些允许可扣除的费用如下:
(1)投资抵减(折旧)。
(2)上年度的公司亏损和未扣除的投资抵减可以递延至未来年度的盈利中扣抵,惟股东组合须无重大变更,即至少50%的股权没有变换股东。
(3)矿产和油井等开支。
(4)完全在新加坡以外国度使用的开支可依据已定的方程式计算扣除费用。
(5)只包括成本部分的管理费和母公司配给在新加坡子公司的开支费用。
(6)有坏账的准备金。
二、其他税项
(1)技能发展基金税。雇主须为月薪低于1000新元的雇员支付技能发展基金税,税额是雇员月薪的1%,每位雇员每月最低税额是5新元。
(2)公积金。雇主每月须支付55岁以下的雇员月薪20%(自1994年7月1日起)的公积金予政府。此为员工薪金的外加部分。
(3)外籍劳工税。视不同行业缴纳不同税收:①制造业。自1994年12月1日起,制造业雇用外劳人数占全体劳工的上限为50%,即1名本地劳工对1名外籍劳工。自1999年1月1日起,占劳动力40%以内的外籍劳工,每名每月所须缴付的劳工税为240新元,占劳动力40%~50%的外籍劳工则须缴付每月310新元的劳工税。
②海事工业。新加坡海事工业实施双轨制劳工税,从1999年1月1日起,外籍技术劳工税每月为30新元,外籍非技术劳工的劳工税则是每月295新元。而此行外籍劳工人数占全体劳工的75%,3名外籍劳工对1名本地劳工。
③建筑业。建筑业采用双轨制劳工税,从1999年1月1日起,外籍技术建筑劳工的劳工税为每月30新元,非技术建筑劳工的劳工税为470新元。至于雇用外劳的顶限则为5名外籍劳工对1名本地工人。
④服务业。自1999年1月1日起,外籍服务业劳工的劳工税为每月240新元。而自1999年1月1日起,雇用外劳人数占全体劳工的顶限为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