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民政府一般来讲对于我国立法体系属于中央立法,地方立法除西藏、特别行政区外是有制定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权限,但要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备案的。像内地除税收法律法规有立法授权,也可以制定税收规章。
为了避免地方立法权的滥用,有效的监督机制不可或缺。对地方立法权的监督主要分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两种形式,事前监督是地方性立法生效的前置程序,如《立法法》要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可施行;事后监督是对已经施行的地方性立法进行合宪性、合法性审查,并对其中违宪、违法的地方立法予以撤销。《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同时还明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税收立法权是指制定、修改和废除税法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税收法律,作为国家征税的准则,成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所必须遵循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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