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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地税的收入有什么影响?

2016-05-04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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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6年,“营改增”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热词。面对如此诱人的“大礼包”大家都翘首以盼,那么问题来了,“营改增”后,地税怎么办?

  2011年开始的“营改增”,4年间已经对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电信业等行业进行了改革。在前期试点取得积极成效的基础上,2016年,“营改增”将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全面推开,进一步较大幅度减轻企业税负,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重要作用。“营改增”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热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课题组为此对阳泉市“营改增”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研。

  从对阳泉市的调研可以看出,随着“营改增”的稳步推进,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形成的中央和地方财力分配格局面临再一次调整的同时,也对地税工作带来深刻影响。

  “营改增”对地税组织收入工作影响大“营改增”对阳泉市地税组织收入的影响。以阳泉地税1994年—2014年数据为例,营业税占全市地税税收的平均比重为24.14%。假设2015年全面实行“营改增”,全市地税系统将减少近30%的收入,组织收入规模将回落到2009年的水平。单看营业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还不足以说明其影响,通过深入分析可以发现,企业所得税比重最高为45.35%,最低为10.7%,波动比较大,营业税则相对稳定。所以,“营改增”不仅直接减少地方税收,而且将影响到地方税收的稳定性。其他小税种也难以弥补“营改增”带来的收入缺口,因此“营改增”后主体税种的缺失将是对地方税收收入最大的影响。

  “营改增”对基层局组织收入的影响。阳泉地税有12个基层局(10个征收单位),其中开发区局以建筑业、房地产业纳税人为主,是阳泉市地税系统中营业税占税收收入比重较高的一个征收单位,最高时占到了税收收入的72.34%。2015年1—9月,该局入库营业税9704万元,占税收的58.82%。如果全面“营改增”,该局将失去近6成的税收收入,收入规模甚至小于一些收入任务较大的基层税务所。

  “营改增”对基层税务所组织收入的影响。近五年来,阳泉市地税系统37个税务所,营业税平均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49%。其中,营业税占税收收入最高的税务所比重为88%,占最低的税务所比重为4%。全面“营改增”,对基层税务所的税收收入影响巨大,不管农村税务所还是一些城镇税务所,都会出现税收收入的大幅度减少,尤其是一些偏远无固定税源的农村税务所,会因收入下降而使单独设所的意义大打折扣,将直接冲击现存的四级行政征管系统。

  “营改增”后地税征管体系将受到冲击

  经过20多年的实践与探索,地税系统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完备的省、市、县、所四级行政管理和征管系统。这是地税职能得以发挥的关键,近年来偏远地区的税收没有出现大的跑冒滴漏,跟这套完备的征管系统有很大的关系。然而随着“营改增”的深入,一些没有固定税源的税务所将在组织收入上面临很大困难,维系四级行政征管系统赖以生存的税收收入结构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由于以票控税手段的缺失,对管户的有效控管力将受到影响,地税征管体系也势必受到冲击,进而制约地税职能的有效发挥。

  “营改增”后地税机关行政能力将减弱

  受国地税征管范围和部分税种收入分享比例调整的共同影响,地税机关提供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比例从1994年的73.85%逐步下降,但还是维持在50%以上,为地方政府实现财政收支平衡做出了积极贡献。按照现行“营改增”政策,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的收入仍归地方政府所有,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不大,但是对全市财政收入的构成造成了影响,地税机关为当地政府提供财力的权重将下降,可能会间接地影响到地方党委政府对地税工作的重视和支持程度,经费保障、协税护税等力度或多或少会受到影响,将更加不利于地税工作的开展。

  以积极态度配合稳妥推进“营改增”

  目前,阳泉市剩余行业的“营改增”涉及面广、难度也大,如建筑业“营改增”,因其产、供、销界限不明,行业性质较为特殊,不管是在“营改增”方案的制定方面,还是“营改增”以后企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方面,甚至是工程造价方面都比较复杂。因此,改革方案的设计需要科学周全合理,也需要进行大量的前期调研和论证;又如现有营业税中,生产性服务业改增值税对于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避免重复征税比较合理,但一些生活性服务业进项税额难以准确取得,若改增值税,不仅税源难以监控,还会给纳税人经营和税务机关征管带来不便;再如房地产销售、在建工程等“营改增”前后如何衔接协调,房地产行业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小产权房、未办理房产证等)如何解决。基于多种因素,后续的“营改增”工作应先行试点,待取得成功后再稳妥推进。

  采取积极措施弥补组织收入缺口

  过渡期有效的方法就是对现有税种在国地税机构间进行重新划分。全面“营改增”后,国地税组织收入工作将明显不平衡,为保证国地税双方职能有效发挥,可以在新税种开征前通过对税种进行临时性的重新划分,来实现国地税工作再平衡。如将消费税、车购税划归地税征管,将全部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划归地税征管。这样,不仅有利于发挥国地税两个机构的积极性,而且有利于实施分税种分行业的精细化管理,也有助于保障地方政府日趋增加的事权对财力的现实需要。

  长远来看,要加快构建完善的地方税收入体系。首先,应对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作出明确和规范,在此基础上确定财力需要。其次,重新确立地税主体税种,财产类税收和消费类税收是比较理想的地方税主体税种。财产税具有税基宽厚、税源稳定并具有适度弹性等特性,结合我国实际,要确立财产税为主体税种,就要对房地产税进行改革,同时还要开征遗产与赠予税。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也是可行性较大的一种做法,前提是对消费税进行改革,将车辆购置税和现行营业税中不适宜改为增值税的税目统一改为消费税。再次,建立稳健的辅助税种体系。主要是推进资源税、城建税、环境税等方面的税制改革。逐步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将森林和水资源逐步调整为征收对象;将城市维护建设税变为独立的税种;开征环境保护税,将企业经营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治理费用融合进企业日常经营的生产成本中。

  转变征管方式加快信息化进程

  一是加强信息化建设。以“互联网+税务”为契机,拓展信息化应用领域,推动税收现代化建设,实现信息共享共用,为完善征管、优化服务提供精准的信息支持。二是加强国地税合作。发挥地税行政生态完备的优势,加强国地税合作,建立科学严谨的征管流程,保障国地税双方都不出现税收流失。三是及时调整机构人员。要通过征管体系的改革来顺应税收现代化的要求,在机构扁平化的基础上,将人员向数据分析、风险防控适度集中,加大查处打击涉税不法行为力度,将税收管理转入绝大多数纳税人自觉遵从、打击极个别不法纳税人的治税轨道。

  适应新常态地税机关积极履职“营改增”必然会导致地税机关在职能作用的发挥方面和在纳税人心中的位置发生变化,应该从三个方面来降低影响:一是主动调整,积极适应新变化。应主动适应“营改增”的工作形势变化,立足现状,科学应对,从工作观念、工作思路、工作重点、工作手段等方面作出积极调整,以求最大限度地发挥地税机关整体的职能作用。二是加强纳税服务,强化宣传力度。提升干部素质,改进纳税服务形式,深化纳税服务内涵,用服务提升地税影响力。三是加强交流沟通,强化职能发挥。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的交流沟通,发挥地税部门参与经济社会建设、调控监管的信息优势,为地方党委政府提供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建议、效应分析等参考数据,实现招商、增财、富民、环保等多赢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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