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以案说法: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需注意

2014-11-10 14:20
找法网官方整理
财税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财税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案情:日前,地税机关在对工业进行风险应对时发现,某企业将闲置的厂房对外出租,合同约定付款金额为20000元,付款期限为合同签订时,但因其原因,承租方未按期付款,导致企业少申报相关税金。分析:根据...

  案情:日前,地税机关在对工业进行风险应对时发现,某企业将闲置的厂房对外出租,合同约定付款金额为20000元,付款期限为合同签订时,但因其原因,承租方未按期付款,导致企业少申报相关税金。

  分析: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为此,税务人员根据相关规定,确认了该单位需补缴营业税1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0元。

财税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34884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财税法律师团,我在财税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