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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怎样规定的

2018-12-1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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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民对税务机关的行为不服是可以对税务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那么税务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怎样规定的?以下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税务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怎样规定的相关内容。

  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首先得先符合诉讼的起诉条件,否则法院可能不给予受理,其次得符合税务行政诉讼参加人的规定才行。那么税务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怎样规定的?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税务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怎样规定的相关知识。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受理

  原告起诉,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并立案审理的行为,称为受理。对当事人的起诉,人民法院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一是审查是否属于法定的诉讼受案范围;二是审查是否具备法定的起诉条件;三是审查是否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受理;四是审查是否有管辖权;五是审查是否符合法定的期限;六是审查是否经过必经复议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诉状,经过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税务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怎样规定的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特殊性

  从税务行政与税务行政复议及其他行政诉讼活动的比较中可以看出,税务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殊性:

  (一)税务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诉讼活动。这是税务行政诉讼与税务行政复议的根本区别。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是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两条重要途径。由于税务行政争议范围广、数量多、专业性强,大量税务行政争议由税务机关以税务复议方式解决,只有由人民法院对税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才是税务行政诉讼。

  (二)税务行政诉讼以解决税务行政争议为前提,这是行政诉讼与其他行政诉讼活动的根本区别,具体体现在:

  1.被告必须是税务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税务行政管理权的组织,而不是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

  2.税务行政诉讼解决的争议发生在税务行政管理过程中。

  3.因税款征纳问题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必须先经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即复议前置

  三、税务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怎样规定的

  税务行政诉讼参加人:

  (一)原告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二)被告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已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设立该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是被告。

  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主管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是被告。

  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委托的税务机关是被告。

  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是被告。

  (三)代理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我国对税务行政诉讼的参加人有明确规定。因此根据以上内容我们可以得知,税务行政诉讼的受理,以及税务行政诉讼的特殊性,还介绍了税务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怎样规定的。这些都是大家需要了解的知识,若还有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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