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按照国务院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金华海关指出,对2008年11月9日及以前获得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项目,于2009年6月30日以前申报进口的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仍可按原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因此,金华海关提醒相关企业,若2008年11月9日及以前获得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项目仍需进口设备的,请于2009年6月30日以前申报进口,2009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进口的,海关将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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