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家试图通过零申报少缴税款的运输企业被南京市栖霞地税分局发现。
该局管理人员在对营业税户零申报进行评估选案时,发现该户一直正常购领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平时每月正常纳税,但5月份申报的经营收入为零,纳税上存在疑点,因此地税分局对该户进行了纳税评估。经评估发现,该企业4月份开具建筑业专用发票4份,经营收入达10.81万元,该笔款项当月未到账,该企业因此以非典影响未收到款为由,进行了零申报。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已开具发票的应作为收入实现申报纳税。经过税务人员的宣传、解释,该企业补缴了少缴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36万元,并表示以后不再出现类似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