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答复》的规定,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形下,实际车主作为民事赔偿主体,原车主不作为民事赔偿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