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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交通事故诉讼家属各获赔偿

2013-03-25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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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仪陇县农民刘庆无偿搭乘3人前往达州办事,途中发生特大,刘庆及同车人员全部死亡。随后,事故双方车主、死者家属及事故一方车辆挂靠的公司对簿公堂。2月23日,南充中院分别就这一系列案件作出民事调解或终审判决,事故车主分担车辆损失,死者家属各获相应赔偿。惨烈四

  仪陇县农民刘某无偿搭乘3人前往达州办事,途中发生特大,刘某及同车人员全部死亡。随后,事故双方车主、死者家属及事故一方车辆挂靠的公司对簿公堂。2月23日,南充中院分别就这一系列案件作出民事调解或终审判决,事故车主分担车辆损失,死者家属各获相应赔偿。

  惨烈四人遭遇车祸死亡

  去年3月5日下午,因砖厂搅拌机齿轮损坏,仪陇县农民刘某受岳父母之托,驾驶岳母谭某所有的丰田车前往达州购买齿轮。出发时,刘某无偿搭乘了林某、曾某、郑某(谭某之子,与刘某同时受托)。当晚22时许,刘某驾驶的丰田车与杜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刘某、林某、曾某、郑某等四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

  3月23日,交警部门作出:刘某驾车相遇对方来车时措施不当,未减速靠右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杜某驾驶货车超载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林某、曾某、郑某等无责任。

  经查,杜某驾驶的货车登记所有人为某汽车运输公司,实际车主为张某,张某与某运输公司系车辆挂靠合同关系,杜某系张某雇佣。该货车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金11万元,医疗赔偿费1万元,2000元。事故发生后,某运输公司分别给付了刘某、曾某、郑某、林某的丧葬费1.4万元至1.6万元。

  诉讼五方纠缠对簿公堂

  事故发生后,因无法达成赔偿协议,林某、曾某、郑某等死者的家属分别将谭某、刘某的遗产继承人、张某、杜某及某运输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令对方赔偿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费用。刘某的妻女及母亲亦向法院起诉刘某的岳母谭某及某运输公司等。

  一审法院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予以确认,并依照相关法律认为:事故车双方均有过错,应对保险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外部分,按各自过错比例承担责任。谭某应对刘某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连带赔偿责任。几名无偿搭乘的死者,对刘某应承担的部分应酌情减轻部分责任。张某作为货车实际车主对事故车进行实际支配和收益,应对各死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某运输公司为登记车主,应与挂靠车辆车主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杜某系受雇从事驾驶工作,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责任,其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他人死亡的赔偿责任应由张某承担。据此,一审法院分别对该系列案件作出判决。

  判决后,某运输公司及林某、曾某的亲属不服,向市中级法院分别提起上诉。审理中,某运输公司就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一案与谭某、杜某、张某以及刘某的遗产继承人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车辆损失22.4万余元,扣除交强险赔偿限额4000元,由某运输公司承担35%,谭某承担65%,谭某的车辆残值归自己所有。

  判决死者家属各获赔偿

  二审法院作出评判:刘某为谭某的利益驾车办事,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谭某对外承担直接赔偿责任,谭某应对杜某在交通事故的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刘某出于好意给人方便,值得肯定和鼓励,但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刘某让予了一定的利益给同乘者,对方没有支付报酬或任何对价,是纯受利益方,受利益者应承担一定的风险责任,故法院酌情减少赔偿义务人20%的赔偿责任。某运输公司与张某签订了挂靠协议,应对张某的直接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驾驶两事故车辆的刘某与杜某因共同过失行为共同侵权,其实际车主张某和谭某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某运输公司作为挂靠单位,是法定车主,只应承担被挂靠车辆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对外直接侵权赔偿责任的连带责任。

  据此,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某保险公司给林某、曾某、郑某、刘某分别支付1.7万至4.5万不等的赔偿金;谭某、张某各赔偿林某、曾某的亲属7.2万元、11.5万元;张某支付郑某亲属赔偿金7.15万元;谭某赔偿刘某亲属26.7万元,张某赔偿17.8万元。某运输公司已支付丧葬费在张某赔偿额中相应予以扣减,某运输公司在张某的赔偿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谭某与张某承担相互连带责任(郑某的赔偿部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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