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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员做哪些

2020-03-08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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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通常情况下交通事故当事人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不能达成和解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双方能达成一致的,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协议书。那么交通事故调解员做哪些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交通事故调解员做哪些

  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员的任务主要是及时、公正的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利于切实的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交通事故发生后,作为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部门交通警务部门来说,对于一起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是一门很严谨的科学依据。现在有的人以为交通事故发生后,根据个人的理解,因此想当然的认为责任应该就是自己所估计的结果,片面性比较强。而交通警务部门对于一起交通事故的责任最终结果应该怎样,是要进行现场勘察、必要的现场了解、对驾驶员进行酒精测试、对交通事故车辆的安全性进行检测、就交通事故画出必要的现场图及视频资料等等,经过是很复杂的。对于交通事故造成重大影响的,出勤民警还要请求权威部门进行必要的分析等,所以并非有的人所认为的那样简单、轻松。

交通事故调解员做哪些

  二、交通事故调解赔偿是怎样的

  1、调解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2、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只调解两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第六十三条 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解答的关于交通事故调解员做哪些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员的任务主要是及时、公正的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利于切实的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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