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强险的理赔
作为国家强制险的交强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76条,在被保险车辆发生车祸致害时将承担第一顺位的保险赔偿义务,其理赔分为有责责任限额、无责责任限额。在主次责任下,交强险在有责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理赔,具体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最大理赔总数额122000元。如果致害车辆投保有商业三责险的,三责险的保险公司将承担第二顺位的保险理赔责任。
2、各方对保险理赔不足的负担
当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都理赔不足时,对剩余得到的部分,根据上述7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可有:
(1)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的
由各方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分担,主次责任下,主责方承担70%的比例,次责方承担30%的比例。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
①机动车方主责的,由机动车方承担80%的赔偿比例,非机动车、行人方承担20%;
②机动车方次责的,由机动车方承担40%的赔偿比例,非机动车、行人方承担60%。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负全部责任的情况:
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的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3、受害人和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由双方分担损失。
4、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主次怎么赔付整理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